人民网北京6月6日电 (记者崔元苑)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近日,国家医保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同时,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中心研究起草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范围。
在《操作规范》中明确,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回扣”等各种形式商业贿赂。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价格过高上涨、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行为。因价格和营销行为失当被医疗保障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医药企业推诿、拒绝配合、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或投标时扰乱正常秩序的,如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中选后约定期限内拒绝签订购销合同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合同。
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
《征求意见稿》要求,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不发生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行为,对其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承诺接受相应的制约措施。
对于未提交承诺的医药企业,不接受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医疗机构销售等。
《操作规范》指出,对于失信信息,要求医药企业及其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因医药商业贿赂、操纵市场、价格违法等,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含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要在法院终审判决或部门行政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主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不报;同时集中采购机构也要主动采集相关信息,并建立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信息库。
开展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对于医药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鼓励地方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不断提升信用评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操作规范》中具体明确,根据医药企业近三年内的价格和营销行为失信严重程度,提出了信用评级方案。按照等级分级采取处置措施: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医药企业,由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外,应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生产、配送的药品时,自动提示风险信息。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涉案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集中采购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征求意见稿》明确,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采取分级处置措施时,应兼顾可及性,避免发生临床治疗手段缺失、严重影响患者救治的情况。
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
《征求意见稿》称,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自动修复和主动修复的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间的,不再追溯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自动修复。鼓励医药企业主动修复信用,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整改期,接受其在整改期内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