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做好2010年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为进一步落实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做好2010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大意义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是在深化医改的新形势下国务院赋予商务主管部门一项新的职能。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有利于优化行业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的大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务必提高对深化医改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药、方便药,保障药品流通行业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贯彻会议精神,落实机构和人员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迅速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传达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配备机构和人员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担负起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要按程序提出并成为当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配合医改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社会保障、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行业管理的工作合力。要积极配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要求,认真落实零售药店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的规定,确保基本药物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健全有关招标采购和配送制度,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密切跟踪了解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行业造成的影响和产生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要按照商务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我国医药流通行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及相关预案》,制定当地工作预案。
四、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健全药品流通体系
商务部上半年要制定出台《2010-2015年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对地方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审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同时要充分发挥现有流通网络资源的作用,完善药品流通体系网络,不断提高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药品供应能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制定当地发展规划的先期调查研究工作,重点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展情况、药品流通行业状况、城镇和住房建设改造规划、社区商业形态布局、人口密度及群众购药需求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状况等情况,为制定本地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做好充分准备。
五、制定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要根据行业现状和发展情况,提出修改完善药品流通管理法规的建议,逐步探索和实行药品流通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加快制定行业经营、服务等标准体系。制定《医药物流服务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医药物流企业分级评估指标》等行业标准,逐步做到行业的规范服务、规范经营。
六、加强行业指导,发展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
要按照扶优扶强,提高行业集中度和流通效率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积极稳妥推进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现代物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指导有规模、有实力的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实行标准化统一配送,提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培育大企业的同时,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现有流通网络资源的作用,完善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放心药”供应网络。
七、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加强行业基础建设
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税务、价格等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不法行为,规范药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便于社会、媒体监督,要在商务部12312商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咨询热线的服务中,增设药品流通相关内容。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其在行业统计、行业分析、行业指导、行业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作用。要加快建立行业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为行业管理工作服务。
八、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大力推动各地药品流通企业广泛参与全国性医药行业协会开展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要在每年一度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中,宣传药品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诚信典型,把“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引向深入。同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将各种执法检查活动中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录入“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3月15日前将会议落实情况,以及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负责人名单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上述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