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规定: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规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尹新天介绍,增加这一规定,是基于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2005年12月6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落实该宣言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根据议定书,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能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加入该议定书。
尹新天说,由于专利权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一些药品,特别是一些治疗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药品价格比较高,一些病人买不起这样的药品,针对这一问题,宣言和议定书允许世贸组织成员突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限制,在规定条件下给予实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便为病人获取药品提供保障。
2005年,禽流感的暴发导致抗禽流感药物“达菲”供不应求。瑞士罗氏公司是全球惟一一家被授权生产和销售达菲的公司。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国家开始运用“强制许可条款”,纷纷要求瑞士罗氏公司放弃其拥有的专利权。罗氏不得不初步放开达菲的生产权。
据悉,目前,在发展中国家,强制许可最多分布在治疗艾滋病的药物专利领域。从2003年起,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始对艾滋病药物专利进行强制许可。2005年,一些国家对治疗禽流感的药品专利签发强制许可。2006年,泰国、印度尼西亚和巴西先后对较新的“第二代”艾滋病治疗药物签发了强制许可。2007年,泰国对一种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也签发了强制许可。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也曾通过强制许可,降低一些药物的价格或获得某些专利的许可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