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31日电(王国菁)30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