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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时间:2019/3/26 10:21:37        来源:新京报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这也意味着从2016年启动的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经试点后正式落地。

  昨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介绍说,两险合并后,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丝毫不会改变。而且,不会增加小微企业参保难度,相反简化了参保流程、消除了政策障碍。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合并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

  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意见》,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所谓统一参保登记,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意见》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对于合并后的费率,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在昨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将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费率,如原来单位费率,职工医保是7%,生育保险是0.6%,就合并为7.6%,比较简化。

  生育医疗费由医保直接结算

  《意见》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意见》提出,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

  生育保险并入医保六大政策

  1、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强化监控和审核。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5、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6、确保制度可持续

  各地要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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