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四部门昨日发布《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自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通知还称,自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上述简易征收政策。
通知中提到的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4月23日,财政部关税司发布消息称,5月1日起我国将取消包括抗癌药在内的28项药品进口关税。调整后,除境外没有生产的安宫牛黄丸等我国特产药品、部分生物碱类药品等少数品种外,绝大多数进口药品,特别是有实际进口的抗癌药均将实现零关税。
“随着较大幅度降低抗癌药生产、进口环节增值税税负,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将进口创新药特别是抗癌药及时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加快创新药进口上市等多项综合措施的陆续出台,将进一步降低国内患者,特别是癌症患者的药费负担,并有更多用药选择。”据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降税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要所采取的自主开放新举措,有利于维护开放包容的多边贸易体制,共创共享发展成果。(记者任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