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在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事权划分。国家食药监总局负责监督指导省级监管部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省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市、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生产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原辅料中有复配原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要列明组成。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相关材料。经备案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备案号不变。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备案内容并重新备案。国家食药监总局批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后,将相关材料通过信息化手段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共享,视为备案。
《征求意见稿》提出,以分装、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使用牛初乳原料或在0~6月龄段产品中使用香精香料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予以备案的情形均不予备案。对于备案材料虚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注销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等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取消备案的等情形,将取消其备案。(记者刘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