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医生遇到急需采取抢救措施的病人,常因种种原因不知所措,想救又不敢救,生怕出意外,给自己惹麻烦。因而多数医生只好采用自保措施,按部就班等完善相关程序后才采取抢救措施,而此时却可能耽误了抢救时机。记者了解到,在惠州的公立医院,不少急诊科医生对此感到困扰,“想救不敢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医疗机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时的紧急救治、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等焦点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司法解释规定5种情形属于“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在紧急情况下,不需等患方书面同意,医生可以自行决定采取救治措施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包括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5种情形,医疗机构自行采取措施的抢救行为将受法律保护。司法解释规定,在以上情形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将不予支持;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新的规定为医生在抢救时抛除了杂念”,一位不愿具名的急诊科医生告诉记者,新的司法解释既保护了医生救死扶伤的担当,也约束了医生救治过程的不作为,不仅有利于指导实务操作,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此外,当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司法解释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这厘清了纠纷发生时医疗机构和患者的举证责任,有助于缓和医患矛盾”,另一家医院的急诊科负责人对记者说,新的规定既保护了患者,也保护了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