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权威解读:《中医药法》两配套细则印发。
“之前开办一家中医诊所可能需要数月半年,甚至两三年的时间,现在改行备案制后,只要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均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当日便可施诊。但备案制下的中医诊所必须百分之百提供中医药服务,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以及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药服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11月16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上回答《经济参考报》记者提问时表示。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业内人士称,两暂行办法是贯彻实行《中医药法》的两个重要配套细则,将直接影响到中医的“人”“机构”“执业行为”等最为关键的方面。
其中,《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从举办中医诊所的人员资质、诊所标准、名称、环保消防要求以及不得举办诊所的情形等方面规定了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本办法对诊所主要负责人的执业年限要求由5年调整为3年,对诊所面积的硬性要求也大大降低,但事中事后的监管将大大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那么,新的备案制如何与原来的中医诊所管理相衔接呢?对此,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现行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规定中医治疗率不低于85%,有相当数量的中医诊所因群众需求而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而本办法规定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为做好衔接,提出了“分类管理自主选择”办法。
具体来看,一是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的中医诊所,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方式:仅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二是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设置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据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即将颁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文件,配合该暂行办法顺利实施。
此外,相关负责人透露,不久将公开发布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对考核申请、考核发证、考核组织、执业注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将于12月20日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人员经两名中医医师推荐,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经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参加考核并通过者,将取得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由‘考试’变‘考核’,取消学历限制,‘会什么考什么,考什么用什么’,并且通过考核可直接取得医师资格,拓宽了中医医师的来源渠道。”相关负责人表示。
那么,新的考核注册办法如何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等其他有关制度相衔接呢?
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的衔接。卫生部令第52号继续实施,保留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原渠道不变。《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照卫生部令第52号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也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师承出师人员需继续跟师学习满2年)。二是与《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衔接。已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暂行办法》发布后,《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