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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时间:2017/8/25 10:34:10        来源:中国医药报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并于8月22日印发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分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整合了原国务院食安办颁布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适用范围从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扩展到“四品一械”全领域,实现全覆盖。

  《办法》设立了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规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奖励标准上追加奖励金额。同时,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办法》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将各等次举报奖励的最低额提升到原来的两倍,同时根据各地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鼓励群众举报,增强举报积极性。

  《办法》明确了重大案件奖励的情形和标准。规定对于“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等4类有重大社会影响且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不少于30万元,鼓励群众举报重大违法行为。

  《办法》进一步完善匿名举报奖励。总结提炼了地方匿名举报奖励经验,细化了原先规定,规定了匿名举报奖励的领取方式和程序,即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可凭借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申领举报奖励。

  《办法》建立了纠错机制。明确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通过内部纠错机制,及时纠偏,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奖励条件,完善了奖励程序,并授权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奖励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记者马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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