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称,近期研究起草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原料药垄断案层出不穷,2011年以来,全国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查处了盐酸异丙嗪、别嘌醇片、艾司唑仑、异烟肼等多起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实施的价格垄断行为。而此次发改委发布《征求意见稿》,更是在今年7月底对两家药企做出处罚后短时间内第二次对原料药价格垄断现象“开刀”。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发改委拟对原料药垄断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包括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不得达成维持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最低价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
而对经营者,则要求经营者不得达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不得达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或低价进行交易,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独家交易,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高价销售,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