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日前正式公布。方案确定,今年6月底前在河北邯郸等12个试点地区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试点期限为1年左右。两险将如何合并实施、实施后会不会影响参保人的待遇发放等问题,记者带您一一解读!
要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的地区
河北省 邯郸市
山西省 晋中市
辽宁省 沈阳市
江苏省 泰州市
安徽省 合肥市
山东省 威海市
河南省 郑州市
湖南省 岳阳市
广东省 珠海市
重庆市
四川省 内江市
云南省 昆明
《方案》提出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解读1
12地试点生育险与职工医保合并
《方案》中要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的地区包括: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方案》提出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解读2
降低成本减少环节
李女士对生育保险有着深刻的体会和无奈。自从怀孕后,只要是看产科,所有的费用走的都是生育保险,平时医保可以报销的硫酸亚铁等补血药在孕期却报不了。那么合并实施后,像李女士这样的情况能否得到解决?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合并实施可以降低成本,减少环节。生育本身就是一种医疗行为,需要检查、开药、住院、治疗等,和医疗保险密切相关。过去两个险种独立运行、分开结算,有时候很难区分。两个险种合并实施后,有利于降低经办成本。统一参保登记,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
解读3
扩大基金共济范围
两险合并实施后,钱该怎么收,收多少?这是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
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从基金管理角度看,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明确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既可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也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奠定基础。
解读4
生育保险待遇不降
小李是一名准妈妈。她担心两险合并实施后,会影响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发放。诸如小李这样的疑惑,试点方案给出了明确答案:试点地区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1.84亿人,当期基金收入519亿元,支出527亿元,累计结余676亿元,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808万人次。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生育保险的待遇发放,主要是医疗费用的支出和产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工资两部分。两个险种的合并实施,不仅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降低,而且将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更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
解读5
合并不是取消险种
有观点认为,随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否意味着人们熟悉的“五险一金”会变为“四险一金”?生育保险从此取消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仍有保留的必要:一是生育保险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二是体现雇主责任,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三是待遇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报实销,同时还有生育津贴(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主要是平衡用人单位负担)。因此,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 (据央视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