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对新《条例》贯彻实施具体工作要求和过渡期间疫苗购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原疫苗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疫苗,原疫苗经营企业和疫苗生产企业不得将疫苗销售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尚不能利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的省份,第二类疫苗参照现有的第一类疫苗采购模式进行采购。
同时,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尽快做好疫苗销售和配送各项准备,配合有关机构将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及时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将对其生产、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通知对疫苗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配送第二类疫苗也作出要求,并明确应当严控配送企业数量,并对配送企业是否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及执行药品GSP的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与此同时,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将所委托的配送企业情况分别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疫苗储存地和配送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