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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接种疫苗致伤残或死亡可获一次性补偿

时间:2012/5/28 13:09:05        来源:北京晨报

  接种疫苗出问题 可获补偿

  死亡补偿金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共补偿20年

  接种麻疹疫苗、卡介苗等计划免疫疫苗后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的,可获得政府一次性补偿。死亡补偿金参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补偿20年。《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昨天公布。

  这是本市首次针对预防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制定补偿办法。记者了解到,目前本市的免疫规划能够预防16种传染病,每年有超过1000万人次接受预防接种。按照此次补偿办法,接种第一类疫苗,即国家、北京市政府的计划免疫疫苗和应急接种疫苗,接种过程中如果引起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可申请一次性补偿。“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百白破(百日咳、白喉、破伤风)三联疫苗、乙肝疫苗、麻疹疫苗等。“第二类疫苗”即水痘、流感等由市民自费、自愿受种的,接种过程中如果出现异常反应,也可参照该办法计算补偿金额,不同的是补偿费用需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对于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受种者,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之日起,前两年内的医疗费用均可补偿。但受种者须在医保或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康复,凡与治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的诊断费、检查检验费、鉴定费、等级评定费等费用均被列入补偿范围之内。受种者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最多均可补20年。

  对于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死亡的,死亡补偿金按照申请补偿时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2010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073元。如果按照这一数字计算,乘以20年,2011年申请补偿的受种者将一次性获赔58.1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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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前提:疫苗合格、接种过程也规范,相关各方均无过错。

  补偿标准:死亡补偿金将参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补偿20年。受种者的丧葬费、尸检费以及生前诊治及康复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可获得补偿。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受种者,可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其他费用等6项赔偿。

  补偿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即国家、北京市政府的计划免疫疫苗和应急接种疫苗)的受种者,经济补偿所需资金将在市财政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实行一次性结算。

  接种“第二类疫苗”(即由市民自费、自愿受种的疫苗)的受种者,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记者 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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