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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以完善的法治遏制“被精神病”悲剧

时间:2010/7/23 10:33:25        来源:来自网络

  湖北武汉日前发布《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突出了对精神障碍者权益的保护原则,并对强制送治以及治疗过程中的约束措施作出了程序性限制。《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精神障碍者或疑似精神障碍者强制送治时,须先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后,方可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强制治疗。

  《条例》的颁行,使武汉成为继上海、北京、宁波、杭州、无锡之后,国内第6个拥有地方精神卫生法规的城市。然而,在国家法律的层面,《精神卫生法》1985年即开始起草,迄今仍迟迟未能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精神卫生法》列入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去年6月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目前仍未能正式提请审议。近年来,精神障碍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以及一些地方利用强制治疗等规定约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导致公民“被精神病”之类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何依法收治真正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同时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已经成为《精神卫生法》起草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焦点和难点。

  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主要分为自愿住院、保护性强制住院与保安性强制性住院三种。研究证实,精神疾病有3到10天的急性期,在此期间如果治疗及时,患者一般可以恢复正常,回归社会,如果过了急性期,就容易发展成为难以根治的慢性病。《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过程,应当针对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的三种情况,结合精神疾病“急性期”的特点,从三个方面强化精神病患者的各项权利保障,同时注重约束公安机关、收治医院和有关部门的权力。

  其一,精神病患者自愿住院治疗,一般是患者病情不严重,处于发病的“初级阶段”,其本人对此有一定的自觉,能主动表达住院治疗的真实要求,愿意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其二,精神病患者的保护性强制住院治疗,一般是患者病情比较严重,为抑制病情发展恶化,防止患者肇事肇祸,在患者家属或监护人的同意和协助下,将患者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进行保护性强制治疗。其三,当精神病患者发生触犯刑法的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将其强行送进公安机关管理的安康医院,进行保安性强制治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三种和第二种情况都是非自愿住院治疗,是对精神病患者采取强制措施,是对其个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目前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措施的依据,仅仅是卫生部等部委的规章、规定和地方制定的精神卫生条例,这些都不是《立法法》中所指的“法律”,这些规章、规定和地方条例决定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治疗,严格说来是违反《立法法》的。大量案例表明,正是由于法律在这些环节上规范不严、控制不力,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安康医院和其他精神病院倾向于自我赋权、滥用权力,酿成了各种“被精神病”的悲剧。今后出台的《精神卫生法》,应当对精神病患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作出规范,一方面以法律的名义,适度适当限制、剥夺患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必须对公安机关、安康医院和其他精神病院的收治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精神病患者自愿住院治疗和非自愿住院治疗,还有一个共同的要求,就是政府应当运用公共财政手段,加大对精神病防治的投入,包括将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纳入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精神病用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以专项财政资金解决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和精神专科医院的经费,保障精神病防治机构的医护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等等。政府在公共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中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勇于承担投入责任,也是对精神病患者权利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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