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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会员及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有关规定

时间:2008/3/1 12:02:59        来源:中国健康协会

       本协会是由全国从事健康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团体。根据中国健康协会章程,为贯彻落实本会的宗旨和任务,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促进协会工作的全面发展,就发展本会会员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入会条件
1. 个人会员
1) 凡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2) 凡从事相关健康产业相关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及相关行业人士,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的知名人士。
3) 其他社团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4) 热爱健康事业,积极参与、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愿为此做出奉献者。
 
2. 团体会员
1) 凡从事相关健康产业相关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及相关的单位,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2) 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生产的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
3) 加工生产型企业必须通过国家级(GMP、ISO等)认证后方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4) 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接受本协会的行业管理与协调,自愿加入本协会。
 
3. 理事单位会员
1) 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4.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1) 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 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
3)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模范执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积极支持与配合协会的工作。

 
 
第二条 入会程序
1. 一般会员:
1)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或《个人会员登记表》(个人申请入会者,并寄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职称证明(若有)身份证复印件及);
2) 生产经营的团体会员应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3) 经主管部门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
2.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会员须分别推荐一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人选并经选举产生。
3. 会员由中国健康协会秘书处颁发证书。

 
第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方面资料可在本会出版物上优先发表;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七)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会员享有的权利见协会章程。

 
第四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九)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履行的义务见协会章程。

 
第五条 会费缴纳
1、 中国健康协会是非赢利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除用于协会日常开支外,主要用于为会员单位的服务。
2、 按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入会应按时缴纳会费。
3、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过期不缴纳会费者视同自动退会,协会于每年初的常务理事会上通报退会会员名单,并在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本规定已经由中国健康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实施。

 

入会申请表格下载:http://www.chinajk.org/gyxh/jrxh.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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