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工信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信部表示,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此次修改主要是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说明,本次实施条例的修改,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二是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
三是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2019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据介绍,大部分电子烟的核心成分是经提纯的烟碱即尼古丁,尼古丁属于剧毒化学品,未成年人呼吸系统尚未发育成型,吸入此类雾化物会对肺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使用不当还可能导致烟碱中毒等多种安全风险。该通告中介绍,目前国内电子烟市场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大量产品存在不安全成分添加、烟油泄漏、劣质电池等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电子烟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吸引力,随意添加各类添加剂以改变电子烟口味和烟油颜色,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科学研究证明,烟草烟雾中含有7000余种化学成分,其中有250多种有害物质,至少69种为致癌物。吸烟或吸入“二手烟”可导致肺癌及多种恶性肿瘤,还可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病、脑血管病、消化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多种疾病。(记者 赵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