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并同时发布《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规程》,对工作原则、计划、采样、检验、监测报告、结果利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化监管司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设立化妆品风险监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药化监管司组织成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化妆品风险信息,根据计划开展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并向秘书处提出改进和加强抽检监测等相关建议。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申报风险监测工作组成员单位,并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风险监测工作情况通报,及时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规程》要求将以下六种情况作为监测重点:可能含有潜在危害因素的产品;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产品;引起化妆品安全事故或受到消费者关注的产品;涉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产品;根据不良反应监测结果显示具有潜在风险的产品;技术上无法避免,导致风险物质作为杂质带入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