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一审中被删除的“因食品犯罪被追刑责的经营者终身禁入食品行业”的规定,经修改后再被写入。
从去年9月开始,现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启动修订。此次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除了追究刑责以外,还要加大信用惩戒的力度。根据上述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明确,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应根据需要实施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